徐天進:陜西眉縣楊家村新出單氏銅器群參觀記

(徐天進先生近照)

徐天進

北京大學考古文博學院教授

附上徐先生在陜西眉縣出土窖藏青銅器筆談上的發(fā)言(原刊于《文物》2003年第6期)

對眉縣青銅器窖藏的學術價值和意義,新近已有許多專家發(fā)表了很好的意見,這里我只想從考古學的角度談幾點個人的學習體會。

1.關于窖藏的形制問題。據發(fā)掘者的介紹并到現(xiàn)場觀看之后,得知此次發(fā)現(xiàn)的窖藏形制為長方形豎穴,坑形規(guī)矩,坑壁經過刻意修整,坑內填土為五花土。這些特征和同時期的中型長文形豎穴土壙墓幾乎沒有區(qū)別,所不同的是在其南端掏挖出一個近4平方米的洞室用來埋納銅器,這和已往在周原遺址所發(fā)現(xiàn)的青銅器窖藏情況頗多不同。一是埋藏的深度,此坑距現(xiàn)地表已達7米,據說其上已被取掉近2米,那么該坑的深度在9米左右。而周原所發(fā)現(xiàn)的窖藏坑多比較淺,最淺的距地面僅0.26米,最深的也不足3米(注:羅西章《周原青銅器窖藏及有關問題的探討》,《考古與文物》1988年第2期。);二是坑的形制,周原遺址的窖藏坑面積小,形狀多不規(guī)整,有的是直接利用原有的灰坑;三是填土,周原窖藏坑中有用草木灰者,而楊家村的這處窖藏則用夯筑封門。李伯謙先生推測,這兩種不同的埋藏方式或與其埋藏的背景不同有關。若周原的銅器是當時的貴族們因犬戎入侵而倉皇出逃時掩埋的話,那么,楊家村的窖藏則更像是在從容不迫的情況下精心埋藏的。聯(lián)系到該遺址1955年發(fā)現(xiàn)的盠器窖藏(均為西周中期器)、1972年發(fā)現(xiàn)的鼎窖藏(西周早期器),是否可以考慮當時對銅器的埋藏除戰(zhàn)爭等重大的變故之外,另有其他原因。

2.窖藏出土器類組合與用器制度。發(fā)現(xiàn)的27件青銅器包括:逨(注:對此字的隸定有多種意見,這里為行文的方便,暫從舊釋。)鼎12件、單叔鬲9件、單五父壺2件、逨盤、逨盉、叔五父匜、盂各1件。其中盂的年代較早,且無作器者名,不能肯定其所屬之外,余26件均為同人所作。按同時期等級相當?shù)哪乖犭S葬器物的器類組合來看,該窖藏尚缺的器類至少還應有簋(或簠、盨)、和編鐘。1985年在同遺址曾出土過甬鐘10件、镈3件,其中逨鐘4件分屬兩套,余6件亦不同組(注:劉懷君《眉縣出土一批西周窖藏青銅樂器》《文博》1987年第2期。),因未見測音數(shù)據的發(fā)表,不知可否成套使用,但可以肯定的是還有若干件鐘未被發(fā)現(xiàn)。和鼎相配的簋也應在它處埋藏。就已有的銅器而言,大家最為關注的可能是12件鼎與西周用鼎制度的關系問題。僅就鼎數(shù)而言,已遠遠超出作為逨所任之“虞”及“官司歷人”之職所能使用的數(shù)量。由銘文可知,這12件鼎至少分兩次鑄造,即宣王四十二年和宣王四十三年,前者2件,后者10件,若這些就是逨所擁有銅鼎的全部,那么可以肯定每次鑄器的數(shù)量并無定數(shù)(注:函皇父盤銘“函皇父作周員般盉、尊器、鼎簋各一具,自豕鼎以降十有一,簋八,兩、兩壺”,鼎、簋則銘“自豕鼎降十有”,由此亦可見作器時并未按通常的九、七、五、三之數(shù)來鑄。)。而更大的可能性是還不止此數(shù),因為2件四十二年鼎的體量和10件四十三年鼎中第1、3兩年(依由大到小排序)相近,可以判斷它們不是一套。若要單獨成套使用時,至少還差3~5件。

四十三年逨鼎由大至小的遞減趨勢如圖一所示。(注:所引數(shù)據來自陜西省文物局等編《盛世吉金——陜西寶雞眉縣青銅器窖藏》,北京出版社出版集團,北京出版社,2003年。)。可以看出,由大到小的10件鼎并未按等差級數(shù)依次遞減,第4和第5鼎之間相差較大,第7和第8鼎的大小則幾乎相同。雖然所謂的“列鼎”可能在尺度方面沒有嚴格的規(guī)定,但我們根據已往所出列鼎的數(shù)據排列情況來看(圖二(注:所引數(shù)據來自河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三門峽虢國墓》第一卷,文物出版社,1999年。)、三(注:所引數(shù)據來自上海博物館晉國奇珍——山西晉侯墓群出土文物精品》,上海人民美術出版社,2002年。)),也不能排除其間還有空缺的可能。此外,假若逨在死后埋葬時,還要使用禮制規(guī)定標準的青銅禮器,那么,其數(shù)量定比現(xiàn)在所知道的還要多出許多。

過去在探討用鼎制度時,多用墓葬出土青銅器的組合及數(shù)量比照文獻的相關記載,這種方法并無不妥。但在遇到實際的組合、數(shù)量與文獻記載不合時,往往將其解釋為“禮崩”之后的“僭越”,或予以增刪以成他說。而在一定程度上忽視了制度的制定和制度的施行之間原本可能存在的偏差,還有貴族在銅器的實際擁有數(shù)量和禮制規(guī)定的使用數(shù)量之間應有的不同。我們完全有理由相信文獻所記載的規(guī)范的器用制度的存在,但同樣也應該對“有違”于制度的客觀事實有清楚的認識。

3.窖藏、墓地和居址——采邑。此次發(fā)現(xiàn)的窖藏地點位于眉縣楊家村的村北,屬渭河北岸的二級階地,其北即為周原遺址所在的臺塬,與周原遺址的直線距離約25公里。寶雞市考古隊曾在窖藏以東約300米處發(fā)掘過3座西周時期的墓葬,這里應該是一處墓地。2001年11月,我曾帶學生到該遺址做過地面調查,在墓地的東南部約200米處的斷崖上可見西周時期的堆積,并采集到少量西周中晚期的陶片。據報道,該遺址還有“較大的房屋建筑遺址”(注:劉懷君《眉縣出土一批西周窖藏青銅樂器》《文博》1987年第2期。)。銅器窖藏、墓地、居址在同一地點的分布情況,很容易讓人聯(lián)想到周原遺址的分布特征。在周原遺址已發(fā)現(xiàn)的銅器窖藏有數(shù)十處(注:張懋镕《周原出土西周有銘青銅器散論》,《古文字與青銅器論集》,第112頁,科學出版社,2002年。),由器銘可知,這些窖藏的銅器多為一家或一族所有,著名者如虢季、微史、裘衛(wèi)、毛公、南宮、克、梁其、函皇父、散伯車父、伯公父等姬姓或非姬姓的世族。在這些窖藏的附近也往往有同時期的居址或大型的建筑基址分布(注:羅西章《周原青銅器窖藏及有關問題的探討》,《考古與文物》1988年第2期。),對這種分布狀況,早已有學者指出它們之間的內在聯(lián)系(注:丁乙《周原的建筑遺存和銅器窖藏》,《考古》1982年第4期。),認為這些大型建筑基址即為近旁窖藏主人的宅院?!爸茉z址區(qū)域,實際上可以認為是諸王畿內貴族‘家’之所在,亦即只是諸貴族家庭成員之生活區(qū)”(注:朱鳳瀚《商周家族形態(tài)研究》,天津古籍出版社,1990年。)。實際情況可能還會更復雜些。但考古發(fā)現(xiàn)已越來越清楚地顯示銅器窖藏、居址和分布于其附近的規(guī)模不一的墓地具有三位一體的關系。如果周原遺址是上述若干貴族的封邑或“家”的話,那么,楊家村遺址應該就是單叔氏的封邑或“家”之所在。由盠方尊諸器在遺址的出土可以推測,單叔氏一支至遲在西周早中期之際,即昭、穆之時已居住于此??脊殴ぷ髡呒磳⒃谠撨z址進行全面的田野考古工作,相信不久之后會有所收獲。

文章原刊于《中國古代文明研究通訊》,感謝作者賜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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