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非物質文化遺產在哪個部門

法律分析:省級文化行政部門根據(jù)申報單位的意愿,組織專家對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中具備條件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進行篩選、論證、評審,提出推薦名單,報省級人民政府同意。 中央直屬單位推薦的申報項目,應在征得申報項目所屬地區(qū)同意的基礎上,組織專家進行論證,報主管部門同意。 省級文化行政部門或中央直屬單位,登陸文化部網站,進入司局子站――非物質文化遺產司,點擊進入“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申報平臺”,將申請報告、省級人民政府或中央直屬單位的主管部門同意申報的文件原件、已正式公布的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文件、申報項目清單上傳至申報平臺并組織申報單位網上提交項目申報書、申報錄像片等材料。 省級文化行政部門或中央直屬單位登陸上述申報平臺對申報單位提交材料進行審核通過后,將審核結果網上提交文化部非物質文化遺產司,截止時間為2013年11月30日。 推薦申報期間,省級文化行政部門應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出的某項非物質文化遺產列入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的建議進行認真研究,按照相關程序妥善處理。

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規(guī)劃,并將保護、保存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國家扶持民族地區(qū)、邊遠地區(qū)、貧困地區(qū)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工作。

第七條 國務院文化主管部門負責全國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保存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保存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保存工作。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宣傳,提高全社會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意識。

第九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

第十條 對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中做出顯著貢獻的組織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予以表彰、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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