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奇案之爭奪祖墳三十年

道光二十五年(1845年),進士出身的張其仁來到徽州知府任上,剛剛辦完交接事宜,便遇上兩姓因為墳地歸屬問題的互控之案。翻閱卷宗,發(fā)現(xiàn)這是從嘉慶十九年(1814年)就發(fā)生的爭訟,至今已經有30多年了,因為沒有契約文書,所以歷任知府都沒有能夠解決,因此每當新知府上任,當事人都會來控告。

張知府提訊當事人,發(fā)現(xiàn)原告乃是個老秀才,如今已經是70多歲的人了,彎腰駝背,老態(tài)龍鐘,身著一件補丁摞補丁的破舊長衫,真是“窮酸之態(tài)可掬”。張知府想:這樣一個窮酸秀才,能夠鍥而不舍地為一處墳地爭訟30多年,想必這處墳地對他十分重要,如今是垂暮之年,還風塵仆仆地來府衙告狀,應該是負屈含冤。

再看被告,乃是一個翩翩少年,花錢買了個府同知銜,身穿五品官服,洋洋得意,毫不畏懼的樣子,讓人看見就感覺到厭惡。張知府想:一個能夠花千余兩白銀去買官銜的人,家中應該不會貧困,為什么要與一個窮酸秀才死纏爛打地去爭一處墳山?是不是有什么風水之說?抑或是地下埋有寶藏呢?

按照一般道理,官宦人家與平民百姓打官司,稍有氣節(jié)的地方官,都會偏袒平民百姓,因為那時候剛正不阿的強項令,所具備的基本品德就是打擊豪強,所以本著:凡是官員與民人爭訟,必判民人勝訴;凡是有功名者與無功名者爭訟,必判有功名者敗訴;凡是豪強與小民爭訟,必判小民勝訴;凡是有錢人與沒錢人爭訟,必判有錢人敗訴。在這些官員看來,官員、有功名者、豪強、有錢人都是強者,有天然的優(yōu)勢,如果偏向他們,就會不公正,也會受到輿論的指責。作為官員,說你官員貪污受賄,官官相護,或者是唯豪強、有錢人馬首是瞻。此案一個窮酸老秀才,與官宦人家爭奪墳地,按理說這處墳地的價值,也就是幾十兩銀子,一個能花千余兩銀子,買府同知銜的人,怎么能夠為這區(qū)區(qū)數十兩的墳地,與一個窮酸秀才,打了三十多年的官司呢?老秀才窮困,這幾十兩銀子對他來說,無疑是一種巨產,其不顧一切的爭奪,也是情有可原。那么這樣一個有錢的官宦人家,何苦與一個窮秀才爭產呢?給他幾十兩銀子,也算不了什么難事,為什么苦苦相爭三十年,不肯相讓半分呢?

帶著種種猜疑,張知府開始審訊,先提問原告。據供:老秀才名叫黃方來,這處墳地乃是祖墳,自前明的時候就已經是自家的墳地,埋葬有自家的列祖列宗,家譜中有“烏鴉潑地形四墳”之說。嘉慶十八年(1813年),本地豪紳王建高仗勢欺人,以自己是官宦人家,欺負他家貧勢孤,強占墳地,以安葬其父親。黃方來不服,來縣控告,本縣以沒有契約文書為名,不予受理,黃方來只好到府衙控告,歷任知府大人都不能夠裁決。老大人你想啊,我不過一個窮秀才,若不是負屈含冤,怎么敢與官宦人家打官司,屢次來到公堂對質呢?還望張知府做主,斷還墳地,以安列祖列宗之魂靈。張知府說:你講王建高仗勢欺人,強占你家的墳地,可曾與其相商過解決之道?他若給你一些銀兩,你是否可以接受和解呢?黃芳來說:按理說祖宗墳地是絕對不能夠出賣的,但是祖宗財產子孫守,子孫無能,無以過活,出賣祖產也是司空見慣的事情,他若是給予的價錢合理,學生愿將祖墳遷走,接受老大人的和解。

張知府再問被告,據供:被告原為王建高,現(xiàn)為王蘭亭,乃是王建高之子。王建高曾經在廣西任過知府,因為丁憂回鄉(xiāng)安葬祖父,被刁生黃方來攔阻,說該墳地乃是他家的祖墳所在。這墳地分明是我家的,黃方來明顯圖賴,父親以他無理取鬧,將其驅逐,才將祖父安葬。殊不料黃方來刁控到縣,而后又刁控到府,官司打了30多年,父親氣憤不過,于3年前已經作古,如今只有卑職來應訴了。大人您想啊,我家世代為官,家有良田數頃,房屋百間,也犯不著去搶一個窮酸秀才的墳地。再說了,世代簪纓的官宦人家,先祖都是有厚德的名人,如何能夠安葬在別人的墳地,這不是對列祖列宗的極大不敬嗎?兒孫還有何面目觍顏活在世上!分明是他誣賴好人,還請大人做主,嚴懲誣賴刁徒,為老父申冤,告慰列祖列宗的在天之靈。

張知府說:你既然是世代官宦人家,又富有財產,給他些銀兩,息事寧人,豈不是好?王蘭亭說:老大人此言差矣,這祖墳若是他家的,卑職出些錢也不算什么,問題是這祖墳是我家的,埋葬我的列祖列宗,根本不存在買賣問題,我憑什么給他銀兩?這不是助長刁風嗎?再說了,我若給他錢,就等于承認這墳地是他家的了,他若以此為名而遷移墳墓,我的列祖列宗就會受辱,我若不讓他遷移墳墓,他必然以遷移墳墓來要挾我,再要銀錢,卑職又將如何呢?

張知府聽罷,便問:墳地爭執(zhí)雙方都無真憑實據,那么可有證人為證?

黃方來回答:被告以豪強欺壓鄉(xiāng)里,無人敢來為證。學生身無分文,又無錢請人為證。

王蘭亭反駁道:老大人,事實并非如此!我請證人,黃方來不允,說是我用錢買人為證,因此歷任知府大人都不允許卑職帶來人證,分明是黃方來無賴,不允許他人為證,并非沒有證人。

張知府說:黃方來有家譜為證,你家有何為證呀?

王蘭亭說:彼有家譜為憑,我也有家譜為證。譜上講:‘宅右旁地內四墳’,應該就是這祖墳。老大人您想啊!他家烏鴉潑地形四墳,這烏鴉有固定住所嗎?我家宅右旁地,則是固定之處,豈能有假?

張知府說:你二人都講得有理,你有家譜為證,他也有家譜為憑,但家譜是你們祖先所作,如何可以為證呢?如今王家找人為證,黃家說花錢請人作證,證人的證詞當然不能夠算數,而黃家又無證人,這樣便是沒有人證了!如今你兩家都沒有契約文書,只有家譜,如何進行裁斷呢?看來只能夠把墳墓中的死人請出來作證了!讓他們來談談家譜所指何地。如果不起墳墓,這個案件無法裁決。要是起墳墓,你們的列祖列宗又得不到安寧。這可如何是好呢?這樣吧!你們都先回去,待本官托夢于你們的列祖列宗,問問他們是什么意思!說完便獨自退堂,讓原、被告出去等候。

原被告都大為不解,官司打了30年,歷經了無數個知縣、知府,還沒碰到這種問案的,這算是什么問案!活人不問,卻去問死人,死人不會言語,便說是托夢,簡直是無稽之談!

原、被告雖然不相信張知府能夠審明此案,但也是不放心,所以千方百計打探張知府所作所為。發(fā)現(xiàn)張知府真是煞有介事,居然在府衙之內戒齋三日,之后便移居城隍廟去住宿。這種舉動,不僅僅使原、被告感覺奇怪,凡是聽說的人,無不覺得知府大人是在裝神弄鬼,當然也擋不住他們的好奇心。

第二天早晨,張知府傳令原、被告一起到墳山去聽審,整個府城的人都知道知府托了夢,不知道夢見什么,便跟隨前往,浩浩蕩蕩地來到墳山,真是“觀者如堵”。

但見張知府讓人擺下桌案于墳墓邊,所有的圍觀者環(huán)立在四周。張知府傳令帶原被告,當著眾人面說:我已經夢到你們的列祖列宗了。他們說這墳中自有主人,但此時不告訴本官,應該是在今天告知本官。本官想,你們的列祖列宗是不是說假話呢?等到早晨,則聽你們列祖列宗說:‘既然大人要斷定墳墓的歸屬,何不令他二人在祖墳前跪拜祈禱?如果不是他的祖宗,將來他就不能夠再來祖墳上供?!銈兌巳缃穸家詨災怪械目莨菫樽孀?,一經斷定,以后就不能夠再是你們的祖宗了。你們今天先在這墳墓前進行拜別,等候本官明日裁斷!

聽完張知府的話,老秀才黃方來點頭稱是,唯唯諾諾,而府同知銜的王蘭亭則面露難色,好大的不愿意。張知府也不允許他們申辯,便命令他們抓鬮分先后祭拜。

老秀才黃方來抓到先拜,便匆忙起身,來到墳前草草拜過,退到一邊觀看。王蘭亭起身來到墳前,撫摸著墓碑,跪在地上號啕大哭地說:為子孫者,以后不能夠再到墳前祭祀祖先了。我們家以列祖列宗的墳地,與黃方來訴訟30余年,父親因此而亡,不肖子孫我還要接著打官司。如今知府大人不分青紅皂白,假托妖夢,要妄加裁斷。列祖列宗在天之靈,求你們保護我,如果斷給我家,這是子孫之福,也是列祖列宗之福。如果不能夠斷給我家,則從此與列祖列宗訣別了!冤枉??!冤枉!說罷伏在地上,痛哭流涕,再也站不起來。

看到此狀,張知府站立起來,向著觀看的人們高聲說道:誰無祖先?誰無子孫?如果是別人的祖墳,以后不能夠再來祭奠,他能夠這樣悲傷嗎?天下沒有這樣的道理嘛!你們看到此二人拜別祖墳的情景,是真是假,都應該看得明白,還用本官來裁判嗎?

觀看的人們齊聲高呼:老大人圣明!不用您說,我們都明白了。說完都嘲笑老秀才黃方來,紛紛指斥他貧而無恥,窮而失德,居然把別人的祖先當成自己的祖先,這樣做的話,要是不讓他斷子絕孫,那是鬼神不明!如果讓他得意,那才是蒼天無眼呢!

看到眾人嘲笑怒罵,張知府轉身對老秀才黃方來說:這是大家有目共睹的事情,也是大家都明白的事情,你還有什么說法?

此時的黃方來是滿面羞愧,只好跪在地上磕頭謝罪,哀求張知府高抬貴手,免于治罪。張知府見狀,當即斥責黃方來說:你本是一個窮秀才,為了一處墳地,就誣告別人“豪強強占”,以為是貧與富爭,賤與貴爭,官府就會扶助貧賤者,實在是刁民,你鍥而不舍的打了30年的官司,以為總會有一個糊涂官,將墳地裁決于你,你便可以借墳地向王蘭亭訛詐,殊不知天道不爽,人孰無親無袓,不是自己的親祖,其情也不真,本官裁決,可再立契據,他人不可再與爭奪,否則嚴懲不貸。至于黃方來的生員功名,本官待詳稟學政,將之褫革,再也不允許你危害鄉(xiāng)里。

張知府此舉,可謂是一舉三得。一是博得神明之名,沒有費什么氣力,便將一個爭訟30余年的案件結案了;二是在眾目睽睽之下,也不會被人指稱為官官相護,依附豪強,從中漁利,更博得清廉之名;三是因為洞悉人情,“坦白以施教,慎密以謹機”,既教育了民眾,也博得做事慎密之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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